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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民初字第01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吴宇诉吴欢欢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1386号原告吴某,男,2009年11月8日出生,法定代理人王悦(系吴某母亲),女。1986年3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震,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男,1988年2月3日出生,原告吴某与被告吴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的法定代理人王悦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某经本院合法使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诉称,其母亲王悦与被告曾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3年5月9日协议离婚,且约定原告归其母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2000元,若逾期支付抚养费一次,应支付违约金2000元。协议签订后,被告既未探视过原告,也未给付分文抚养费,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2013年6月5日至2015年8月5日的抚养费52000元,及逾期支付违约金54000元。被告吴某某未做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王悦与被告吴某某同居生活,于2009年11月8日生育儿子吴某,2010年3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姻存续间双方因性格不和,2013年5月9日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且约定,儿子由女方抚养,抚养费(含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男方全部负责,每月抚养费2000元自离婚生效之日起,男方每月5号之前将抚养费由银行转付。如男方不按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则视为违约,每违约一次,男方须向女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及其它条款,并在西安市临潼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离婚后被告未能给付孩子抚养费,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诉至法院。庭审中,由于被告未到庭,致调解不能。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离婚协议书及离婚证在卷可证。本院认为,原告的父母于2013年5月9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并进行了离婚登记,原告吴某依其父母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请求被告给付抚养费合情合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期间只能以两年为限。对原告请求的违约金,因其约定是对被告履行义务一种限制,当被告不履行义务时,就应当及时主张,不应怠于行使权利致使损失扩大化,故对原告主张被告给付违约金540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吴某某按离婚协议书约定支付原告吴某2013年8月5日至2015年8月5日抚..养费48000元。驳回原告吴某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吴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少文代理审判员  薛 媛人民陪审员  王彦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贾蕾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