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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龙商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罗建雄与陈钟、范小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建雄,陈钟,范小英,周志庆,江西诺曼特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龙商初字第337号原告:罗建雄。委托代理人:傅智慧。被告:陈钟。被告:范小英。被告:周志庆。被告:江西诺曼特织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饶仕琪。原告罗建雄与被告陈钟、范小英、周志庆、江西诺曼特织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要求被告陈钟归还借款本金贰百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6月15日起至款付清时止按月利2分计付);其余被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4月16日,被告陈钟与其父陈自强共同向原告罗建雄借款2000000元,约定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付,该借款由被告周志庆、范小英提供担保。2013年5月21日江西诺曼特织造有限公司出具担保承诺书,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后,被告仅支付了2013年6月14日前的利息,至今仍欠原告借款2000000元及2013年6月15起的相应利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罗建雄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6月15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0‰计算);二、被告范小英、周志庆、江西诺曼特织造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800元,由被告陈钟、范小英、周志庆、江西诺曼特织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傅建华审 判 员  吴志源人民陪审员  毛根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鲁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