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林冬兰与杨启岳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冬兰,杨启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保字第10-1号申请人:林冬兰。委托代理人:刘文其,浙江大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启岳。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2015)台玉保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扣押被申请人杨启岳所有的车牌号码为浙J×××××号小型轿车一辆。现因被申请人杨启岳向我院提供反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杨启岳所有的车牌号码为浙J×××××号小型轿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沈贤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陈伟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