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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商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张贵玲与张方亮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贵玲,张方亮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商初字第7号原告:张贵玲被告:张方亮关于原告张贵玲与被告张方亮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贵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狄邦全人民陪审员  杨雪晶人民陪审员  聂新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苓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