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商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张贵玲与张方亮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贵玲,张方亮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商初字第7号原告:张贵玲被告:张方亮关于原告张贵玲与被告张方亮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贵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狄邦全人民陪审员 杨雪晶人民陪审员 聂新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苓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