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民初字第03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田占宏与连云港恒大名都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占宏,连云港恒大名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3256号原告田占宏。被告连云港恒大名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凌洲东路18号。原告田占宏诉被告连云港恒大名都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占宏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占宏撤回对被告连云港恒大名都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董延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