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2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泛诚(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与陈群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泛诚(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陈群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2016号原告泛诚(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代表人严士峦,总经理。被告陈群英,女,住三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泛诚(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与被告陈群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泛诚(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泛诚(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泛诚(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泛诚(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