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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2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贝,安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547号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习文军,系董事长。被执行人赵贝,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安勇,无固定职业,系赵贝丈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民初字第293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安勇名下的房权证号为09××75、f0××84的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