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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栖霞市亨丰包装有限公司与孙振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栖霞市亨丰包装有限公司,孙振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415号申请执行人栖霞市亨丰包装有限公司,住栖霞市西城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崔书奇被申请执行人孙振新,1957年11月4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栖霞市亨丰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振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烟商二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志刚审 判 员  刘启生人民陪审员  李秋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