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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初字第05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杨玲芳与王丽霞、李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玲芳,王丽霞,李万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5591号原告杨玲芳,女,1963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陕西省神木县。被告王丽霞,女,1978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县。被告李万杰,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县。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受理了原告杨玲芳与被告王丽霞、李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王丽霞与案外人王小平于2011年9月16日向原告杨玲芳借款6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3.5%,借款后王丽霞向原告支付一个月利息,因被告王丽霞与李万杰是夫妻,故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60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和原告杨玲芳核实,原告杨玲芳已就本案争议款项于2013年12月4日向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王小平偿还借款60万元,经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告与王小平达成调解协议。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2013)鄂托法民初字第2079号民事调解书,由被告王小平偿还原告借款6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玲芳对被告王丽霞、李万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水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訾荣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