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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初字第2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上杭县临城镇人民政府与刘杏金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2106号原告上杭县临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龙岩市上杭县临江镇北环路564号,组织机构代码:00411391-8。法定代表人黄裕珍,镇长。委托代理人陈建明,福建吴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杏金,男,194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杭县临城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刘杏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杭县临城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因撤诉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上杭县临城镇人民政府负担。审判员赖小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李静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