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湖安执民字第16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马某与杨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马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安执民字第1658-2号申请执行人:马某。被执行人:杨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马某以当事人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杨某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对其强制执行请求权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马某撤回对被执行人杨某强制执行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发国审 判 员  包静怡人民陪审员  周莎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