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安执民字第16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马某与杨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马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安执民字第1658-2号申请执行人:马某。被执行人:杨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马某以当事人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杨某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对其强制执行请求权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马某撤回对被执行人杨某强制执行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发国审 判 员 包静怡人民陪审员 周莎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