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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下商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供热公司与曹印锁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供热公司,曹印锁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下商初字第76号原告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供热公司,住下花园区新兴路2号。法定代表人梁桂福,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海培,系该公司副经理。被告曹印锁。原告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供热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供热公司)诉被告曹印锁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供热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海培、被告曹印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一直使用原告热源冬季取暖。截止起诉时尚欠原告供热公司2011年11月至2015年3月供热费10172元。原告供热公司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没有给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供热费10172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及逾期缴费滞纳金500元。被告辩称:2014年之前不交费的原因是因为供热温度不够,测温和维修工每年都去,但是人家说是没办法解决,只能把主管道改造了才能热,对该期间供热费,我同意按半价交费,我去交费,原告不同意收半价。2014年至2015年供热期彻底把主管道给解决好了,我去交纳该期全额费用,原告因未交纳以前的欠款,不收取本年度的供热费。原告供热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被告曹印锁欠费明细一份,证明被告欠费的时间及数额。被告对该证据没有异议,本院对该证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为查明案件事实,调取了本院(2014)下商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并征求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该判决书已经对本案被告所欠缴的2011年11月至2014年3月供热费做出处理。双方当事人承认判决事实,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本案原、被告间存在供用热力合同关系,被告未交纳2011年11月至2015年3月间的取暖费,其间2011年11月至2014年3月间的取暖费已经本案原告于2014年9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作出了(2014)下商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对该期间的欠款纠纷已经做出处理。经查,原告方对取暖户执行清偿欠缴取暖费后才收取新供热期的供热费的收费办法。被告主张其交纳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供热期的供热费时,原告以其未缴清前期欠款而拒收当期供热费的事实应当推定成立。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构成了供用热力合同关系,原告供热公司已经履行了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间供暖期向被告供暖的义务,被告曹印锁理应按时足额交纳供暖费用。被告曹印锁尚未交纳供暖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曹印锁应当继续履行交纳供热费2543元的合同义务,故,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给付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间供暖费2543元的主张予以支持;原告提起的2011年11月至2014年3月间的取暖费请求,因该期间供暖费纠纷已经人民法院处理过,原告可通过依法执行的方式实现债权,而不能再行对此提出诉讼。因此,本院对原告提出的2011年11月至2014年3月间的取暖费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给付逾期交付供热费滞纳金500元,而原告供热公司对取暖户执行清偿欠缴取暖费后才收取新供热期的供热费的收费办法,该收费办法使欠费取暖户交纳当期供热费的期限变成不确定。该办法客观上阻止了被告的履行行为,使被告无法履行交纳当期供热费的义务。因此,被告交纳供热费受阻,其行为不构成逾期付款违约,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曹印锁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供热公司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间供热费2543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曹印锁负担25元,由原告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供热公司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建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霞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八十二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第一百八十四条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