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1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柳红侠、党琪与党燕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红侠,党琪,党燕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1425号原告柳红侠,女,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党琪,男,199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柳红侠,身份概况同上。(系党琪之母)被告党燕,女,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柳红侠、党琪诉被告党燕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柳红侠、党琪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红侠、党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5元减半收取443元,由原告柳红侠、党琪承担。审 判 长 王素梅审 判 员 杨海涛人民陪审员 刘儒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于继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