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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民初字第1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张运来与邓邵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运来,邓邵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邵民初字第1177号原告张运来,男,196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邵武市。委托代理人黄工兵,邵武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邵忠,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邵武市肖家坊镇肖家坊村村民,住。原告张运来与被告邓邵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运来委托代理人黄工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邵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运来诉称,2013年起被告陆续向原告购买水泥,货款未当场结清。2013年2月8日原、被告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水泥款77,700元,由被告出具等额欠条给原告进行确认,欠条上约定于2014年2月7日前支付完毕。后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分文未付,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院判令:一、被告给付拖欠原告的货款77,700元,并另行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月息338.5元计算并从2014年2月8日起算至被告给付之日止,其中算至2015年3月8日止的利息为5,050.5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邓邵忠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张运来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举有借条一份,拟证明被告拖欠原告货款77,700元的事实。被告邓邵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认定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邓邵忠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及原告在法庭上的陈述,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如下:2013年起被告陆续向原告购买水泥,货款未当场结清。2013年2月8日原、被告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水泥款77,700元,由被告出具等额欠条给原告进行确认,欠条上约定于2014年2月7日前支付完毕。后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分文未付,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邓邵忠向原告张运来购买水泥,结欠货款77,700元逾期未支付,显属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邓邵忠支付货款及自逾期之日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邓邵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邓邵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运来货款人民币77,700元,并支付自2014年2月8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69元,由被告邓邵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思珍人民陪审员  曾炳祥人民陪审员  朱荣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瑞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