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兵民申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张兰生与任永广、白凤侠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兰生,任永广,白凤侠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兵民申字第000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兰生,男,汉族,1955年4月14日出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棉麻公司退休职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任永广,男,汉族,1969年4月30日出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十二团七连土地承包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科克库勒十团。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白凤侠,女,汉族,1969年10月7日出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十二团七连土地承包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科克库勒十团,系任永广之妻。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荣,新疆名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张兰生因与被申请人任永广、白凤侠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2014)兵一民终字第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兰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党新安审 判 员 程 军代理审判员 丁卫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瑞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