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二初字第2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高创金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杜某、韩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高创金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杜某,韩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二初字第2775号原告沈阳市高创金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某,女,系该公司职员,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杜某,男,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告韩某,女,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高创金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杜某、韩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找不到被告而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市高创金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沈阳市高创金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叶南二0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筝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