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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尧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徐一某、徐二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一某,徐二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尧刑初字第196号公诉机关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一某,男,1975年8月4日出生。2001年因犯出售假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6月3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徐二某,男,1970年5月9日出生。2014年6月3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靳宗寿,临汾市尧都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尧检公诉一刑诉(201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一某、徐二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武平,被告人徐一某、徐二某,辩护人靳宗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一某、徐二某家的老房子与被害人徐三某家相邻,双方因地基使用存在纠纷。2014年1月,被害人徐三某在尧都区刘村镇孔家庄村双方有争议的地基上建房,同年1月15日9时许,被告人徐一某、徐二某及其父亲徐四某、大哥徐五某手持铁管拆除被害人徐三某已建起的墙体时,双方发生争执并互相用砖块砸对方,被害人徐三某的儿子徐六某上了自己家的房顶用砖砸,徐五某及被告人徐一某、徐二某和被害人徐三某也分别上了房顶,被告人徐一某、徐二某手持铁管,被害人徐三某手持板斧,在房顶上互相厮打,致被害人徐三某受伤。经法医鉴定,外伤致徐三某左侧6,7,8肋骨骨折;左外踝骨折;右手第3掌骨远端完全性骨折,左颞顶3cm头皮裂伤,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山西平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三某现损伤程度属九级伤残。2014年6月30日,被告人徐一某、徐二某分别主动到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刘村派出所投案。2001年7月4日,被告人徐一某因犯出售假人民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15年8月14日,被告人徐一某、徐二某与被害人徐三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徐一某、徐二某一次性赔给被害人徐三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65000元。被害人徐三某对被告人徐一某、徐二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徐三某的陈述,证人徐四某、徐六某的证言,本院(2001)尧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书,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提取笔录,现场及作案凶器照片,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临尧公司鉴(伤)字(2014)第006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山西平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条,被告人徐一某、徐二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一某、徐二某不能正确处理邻里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徐三某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徐一某、徐二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徐二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徐二某系自首,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徐三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徐一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徐三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一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徐二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利民人民陪审员  崔丽华人民陪审员  张善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赵临凤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