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椒南商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洪家支行与杨建康、杨卫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洪家支行,杨建康,杨卫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椒椒南商初字第119号原告: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洪家支行。代表人:王东坡。委托代理人:管海华。委托代理人:应丽娜。被告:杨建康。被告:杨卫国。原告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洪家支行与被告杨建康、杨卫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洪家支行于2015年7月2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杨建康归还贷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截止2015年7月3日的利息11616.79元,至实际还款之日按月利率1.4655%计算);2.被告杨卫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1日,原、被告签订个人保证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杨建康向原告借款80000元,用途为购陶瓷,借款期限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2015年5月20日止,借款利率以借款借据为准,按年付息,每年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合同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未按期偿付借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被告杨卫国为被告杨建康为该合同贷款人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自借款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被告杨建康、杨卫国分别以借款人、保证人的身份在上述个人保证借款合同签字或捺印。当日,原告向被告杨建康出具借款借据,载明:借款金额8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2015年5月20日止,月利率9.77‰。随后,原告向其发放了贷款80000元。借款后,被告方至支付借款利息169.42元,本金及其余利息至今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建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洪家支行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5年7月3日的利息为11616.79元,自2015年7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4655%计算);二、被告杨卫国对被告杨建康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杨建康、杨卫国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09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法律文书生效后,对于应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原告应在一个月内到本院办理退费手续。如逾期不办理退费手续的,视为原告同意垫付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该诉讼费由本院向被告执行。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 判 员 林 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赵丽佳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