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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浔执民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范宜聪与沈义勇、范家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范宜聪,沈义勇,范家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浔执民字第976号申请执行人:范宜聪。被执行人:沈义勇。被执行人:范家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宜聪为与被执行人沈义勇、范家奇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湖浔执民字第976号一案中,申请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浔执民字第976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郑子浩审判员  范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