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淄仲执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与王兆伟、山东鑫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王兆伟,山东鑫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淄仲执字第4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般阳路**号。法定代表人范尊勇,行长。被执行人王兆伟。被执行人山东鑫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般阳丽都大厦******号。法定代表人高启敏,总经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与被申请人王兆伟、山东鑫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淄博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2015)淄仲裁字第188号裁决书,由于被申请人王兆伟、山东鑫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裁决书裁决事项,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淄仲裁字第188号仲裁裁决一案由淄川区人民法院执行。审 判 长  郭晓伯审 判 员  曹继明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宋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