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殷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唐某甲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甲,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殷民初字第87号原告唐某甲,女,199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熊兴明,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男,198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喜明,安阳市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原告唐某甲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1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熊兴明、被告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喜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某甲诉称,2011年原、被告在网上认识,××××年××月××日在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儿子唐某乙出生。2013年春节过后原告领孩子回娘家居住,该年8月原被告生气后正式分居至今,期间双方很少联系,从未谋面。孩子一直由原告抚养照顾,被告未支付过费用,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因双方婚前感情基础不牢,婚后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且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原告于2014年7月22日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判决已生效6个月,双方在此期间无法沟通及和解,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唐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孙某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感情较好,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主要是受到原告家人的影响导致两人不能在一起,故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由被告抚养孩子较为合适,如果法庭判令婚生子由原告抚养,应满足被告合法的探视权利。经审理查明,原告唐某甲与被告孙某系自由恋爱,于××××年××月××日在安阳市××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唐某乙,原告唐某甲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经审理后作出(2014)殷民二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原告唐某甲要求与被告孙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原告唐某甲于2013年带其子唐某乙回南阳生活至今,现原告唐某甲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孙某不同意离婚。原告唐某甲与被告孙某无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孙某主张因其受伤住院有5万元的夫妻共同债务,原告唐某甲对此不予认可。另查明,被告孙某于2015年2月25日至2015年3月30日因颅脑损伤分别在张家港金港人民医院和安阳市地区医院住院治疗,其中在张家港金港人民医院住院花去医疗费8166.54元,在安阳地区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9568.4元,其中新农合报销1998.76元。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被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原告提供的证据有结婚证一份、本院(2014)殷民二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被告提供的证据有张家港金港人民医院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及安阳地区医院住院病历及医疗费票据予以证明,以上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甲要求与被告孙某离婚,本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原、被告没有和好,现原告唐某甲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孙某离婚,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唐某甲要求与被告孙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婚生子唐某乙现未满3周岁且一直跟原告唐某甲生活,为有利于孩子成长,故婚生子由原告唐某甲抚养更为适宜,被告孙某应支付抚养费每月300元直到婚生子唐某乙年满18周岁。被告孙某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原告唐某甲应予配合。被告孙某主张有5万元的夫妻共同债务但其仅提供医院病历及票据,证据不足,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唐某甲与被告孙某离婚;二、婚生子唐某乙由原告唐某甲抚养,被告孙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从2015年9月1日起至唐某乙年满18周岁止);三、驳回原告唐某甲与被告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唐某甲负担150元,被告孙某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新杰审判员 李 瑞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雅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