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5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熊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5922号原告熊某某,女,198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杨万秋,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青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熊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本案定于2015年8月1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熊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出庭参加诉讼,被告亦不同意延期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熊某某负担(已纳)。代理审判员 邓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瞿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