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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民二终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延吉市华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风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延吉市华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风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二终字第1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延吉市华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延吉市。法定代表人:金今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永冲,该公司物业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风华,女,1963年3月7日生,汉族,延吉市市府花园幼儿园园长,住吉林省延吉市。上诉人延吉市华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益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风华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62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965元(上诉人已预交),退还给上诉人延吉市华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审判长 林 一审判员 徐宝红审判员 崔 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朴 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