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永执民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日信、陈文财与张智远、林丽丽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日信,陈文财,张智远,林丽丽,浙江科嘉阀门有限公司,许建立,浙江超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永执民字第275号申请执行人张日信。申请执行人陈文财。被执行人张智远。被执行人林丽丽。被执行人浙江科嘉阀门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许建立。被执行人浙江超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永商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立案的申请执行人张日信、陈文财与被执行人张智远、林丽丽、浙江科嘉阀门有限公司、许建立、浙江超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许建立名下的坐落于永嘉县瓯北镇河田村月路12号的三处房屋(权证号:02050007,面积:131.34平方米)(权证号:02038505,面积:131.34平方米)(权证号:02038503,面积:87.89平方米)及其名下的坐落于永嘉县瓯北镇和田大厦B幢18B室的房屋一处(权证号:02057325,面积:170.58平方米),但上述房产已抵押银行,不宜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另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截止2015年8月19日被执行人仍有执行款100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执行费未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永执民字第27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晓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尤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