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民初字第1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赵某莫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1097号原告赵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依法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保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慧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