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3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韩某与朱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朱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696号原告韩某,女,1983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朱某某,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朱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某以双方已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海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