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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3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韩某与朱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朱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696号原告韩某,女,1983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朱某某,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朱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某以双方已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海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