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苏中民终字第03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别春雨与祝春辉、吴佳佳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祝春辉,吴佳佳,别春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36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祝春辉。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佳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别春雨。上诉人祝春辉、吴佳佳因与被上诉人别春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熟民初字第00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催交仍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祝春辉、吴佳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稚群审 判 员  叶 刚代理审判员  郭 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维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