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曲民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韩庆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韩庆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曲民初字第524号原告:朱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曲阜市。被告:韩庆美,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韩庆美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昭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闫 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