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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曲民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韩庆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韩庆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曲民初字第524号原告:朱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曲阜市。被告:韩庆美,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韩庆美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昭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闫 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