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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1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1842号原告张某某,女,1995年3月24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杨某,男,1990年9月13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与被告杨某自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晓雪第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