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执字第1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彭恒荣等与王汝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恒荣,孙玉军,孙立荣,崔方国,高新,于桂芬,马太江,高生,王汝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章执字第1474号申请执行人彭恒荣,男,生于1956年4月1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申请执行人孙玉军,男,生于1965年3月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申请执行人孙立荣,男,生于1951年7月2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申请执行人崔方国,男,生于1957年9月3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申请执行人高新,男,生于1970年9月2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申请执行人于桂芬,女,生于1965年7月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申请执行人马太江,男,生于1958年7月2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申请执行人高生,男,生于1973年11月1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王汝胜,男,生于1968年10月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彭恒荣、孙玉军、孙立军、崔方国、高新、于桂芬、马太江、高生与被执行人王汝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彭恒荣、孙玉军、孙立军、崔方国、高新、于桂芬、马太江、高生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章民初字第33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党卫东执行员 石俊东执行员 蒋忠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时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