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谷民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魏鹏亮与刘来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鹏亮,刘来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谷民初字第667号原告魏鹏亮,女,生于1994年11月22日,汉族,甘谷县人,农民。被告刘来义,男,生于1961年4月12日,汉族,甘谷县人,农民。原告魏鹏亮与被告刘来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魏鹏亮于2015年8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鹏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魏鹏亮负担。审 判 长 赵建鸿代理审判员 李洁琼人民陪审员 李文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谢雲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