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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蒋飞龙与杭州市余杭区中泰街道南湖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飞龙,杭州市余杭区中泰街道南湖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805号原告:蒋飞龙。委托代理人:朱晖,浙江乐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有富。被告:杭州市余杭区中泰街道南湖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建平。委托代理人:陶乃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飞龙诉被告杭州市余杭区中泰街道南湖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蒋飞龙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飞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飞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飞龙负担。审判员  谈国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莲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