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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恢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天平等与王之发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天平,陈祥义,王之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恢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王天平,男,汉族,1970年4月29日。申请执行人:陈祥义,男,汉族,1959年8月10日生,。被执行人:王之发,男,汉族,1968年2月12日生,贵州省石阡县人。本院在执行王天平、陈祥义与王之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之发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08年6月14日作出终结本院(2007)黄民初字第2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6月29日,本院依职权恢复本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天平、陈祥义与被执行人王之发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7)黄民初字第2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洪审 判 员  潘忠武代理审判员  潘虹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瞿运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