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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民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四川鼎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上风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柳江印象旅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某安、被告王某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四川鼎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上风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柳江印象旅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某安,王某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六条,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洪民初字第409号原告朱某某,男,1983年9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肖雄,四川律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苟永会,四川律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鼎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亚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成都上风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四川柳江印象旅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某安,男,1968年6月11日生。被告王某军,女,1971年2月21日出生。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四川鼎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成都上风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四川柳江印象旅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王某安、被告王某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的代理人肖雄、苟永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四川鼎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上风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柳江印象旅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某安、王某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2月5日、12月16日、12月19日,原告通过被告四川鼎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办的鼎玉财富网站P2P平台投资。分五次在网站投入资金151628.97元。其中一笔一月期的投资已经还清本息,剩余四笔投资,期限六个月,年利率22%,采取按月等额本息方式,分六期偿还本息。2015年2月4日,鼎玉财富网站陷入经营困难,原告已到期的本息均无法正常提现转出。经原告了解得知,鼎玉财富网站已丧失还款能力。扣除原告已提现的第一期投资款本息,原告待收投资总额:124968.78元,待收利息:6956.52元。根据鼎玉财富网站规则,以上本息均已提前到期。根据鼎玉财富网站P2P平台的安全保障措施,被告四川鼎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设立储备金账户,实行垫付机制,发生还款逾期时,直接划拨款项到投资者账户;被告成都上风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柳江印象旅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投资者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王某安以个人财产为投资者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截止原告起诉,被告四川鼎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垫付还款,被告成都上风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柳江印象旅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某安亦未履行保证责任。被告王某安与被告王某军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应付共同清偿责任。现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令各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124968.78元、利息6956.52元、罚息31662.07元(以借款本息为基数,按日利率千分之八计算,自2015年2月19日起暂计一个月至本息还清止)、律师费1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四川鼎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成都上风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四川柳江印象旅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王某安、被告王某军均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鼎玉财富网站系被告四川鼎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运营的P2P网络借款平台。原告朱某某为鼎玉财富网站的VIP用户,注册用户名为:sin_001,VIP时限为2014年12月5日至2015年12月6日。原告朱某某于2014年12月5日、2014年12月16日、2014年12月19日,分五次在鼎玉财富网站投资。其中原告在2014年12月19日的一笔金额为3000元、还款期限为一月期的投资已还清本息。其余四笔,采取按月等额本息方式,尚未还清本息,分别为:一、2014年12月19日,原告通过鼎玉财富网站投资2805.77元,并形成了与借款人、被告四川柳江印象旅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编号为“SZHT2715”、合同名称为“《鼎玉财富客户借款协议(流转标)》”的电子合同。借款协议载明:“甲方(投资人):详见本协议第一条;乙方(借款人):马利君,用户名:mlj8112;担保方(丙方):四川柳江印象旅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生效日期:2014-12-2110:22。”合同约定金额2805.77元、还款期限6个月、2015年6月19日到期、年利率22%、总本息2988.54元。并且还对还款计划、担保条款、违约责任等做了约定。被告成都上风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9日为投资人sin_001开具名称为“《担保函(流转标)》”的电子担保函。二、2014年12月19日,原告通过鼎玉财富网站投资50000元,并形成了与借款人、被告四川柳江印象旅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编号为“SZHT2737”、合同名称为“《鼎玉财富客户借款协议(担保标)》”的电子合同。借款协议载明:“甲方(投资人):详见本协议第一条;乙方(借款人):马利君,用户名:mlj8112;担保方(丙方):四川柳江印象旅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生效日期:2014-12-1909:21。”合同约定金额50000元、还款期限6个月、2015年6月19日到期、年利率22%、总本息53256.9元。并且还对还款计划、担保条款、违约责任等做了约定。被告成都上风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9日为投资人sin_001开具名称为“《担保函(担保标)》”的电子担保函。三、2014年12月16日,原告通过鼎玉财富网站投资50000元,并形成了与借款人、被告四川柳江印象旅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编号为“SZHT2692”、合同名称为“《鼎玉财富客户借款协议(担保标)》”的电子合同。借款协议载明:“甲方(投资人):详见本协议第一条;乙方(借款人):马利君,用户名:mlj8112;担保方(丙方):四川柳江印象旅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生效日期:2014-12-1609:17。”合同约定金额50000元、还款期限6个月、2015年6月16日到期、年利率22%、总本息53256.9元。并且还对还款计划、担保条款、违约责任等做了约定。被告成都上风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6日为投资人sin_001开具名称为“《担保函(担保标)》”的电子担保函。四、2014年12月5日,原告通过鼎玉财富网站投资45823.2元,并形成了与借款人、被告四川柳江印象旅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编号为“SZHT2239”、合同名称为“《鼎玉财富客户借款协议(流转标)》”的电子合同。借款协议载明:“甲方(投资人):详见本协议第一条;乙方(借款人):张光忠,用户名:zgzhong220;担保方(丙方):四川柳江印象旅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生效日期:2014-12-518:06。”合同约定金额45823.2元、还款期限6个月、2015年6月5日到期、年利率22%、总本息48808.02元。并且还对还款计划、担保条款、违约责任等做了约定。被告成都上风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5日为投资人“sin_001”开具名称为“《担保函(流转标)》”的电子担保函。以上“鼎玉财富客户借款协议”电子合同均无借款人具体身份信息,被告四川鼎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借款协议的电子合同的前端均加盖了本公司电子印章。鼎玉财富网站于2015年2月4日发布公告,载明:“因我平台经营暂时遇到困难,平台暂时无法维持正常运营,…明天起平台总代收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账户,到期申请提现平台进行提现处理,总代收在2000元以上的账户请见后续公告。…”。2015年2月7日鼎玉财富网站发布提现公告载明:“…账户总额在2000元以上的用户,我平台将于2015年2月9日起按账户总额的1%提现…”。2015年6月19日,原告在鼎玉财富网站的投资全部到期,2015年6月29日,鼎玉财富网站向原告账户划入9.27元的“利息延期支付滞纳金”之后,原告在鼎玉财富网站的账户尚有余额123577.98元无法转出。该余额数据包括了原告应收回的本息、被告赠与原告的投资奖励等所有金额,原告对该账户页面的金额无异议。另查明一,被告上风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四川柳江印象旅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王某安为原告的投资提供担保。根据担保函,被告上风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根据《合作协议书》及《鼎玉财富客户借款协议(担保标)》、《鼎玉财富客户借款协议(流转标)》,被告四川柳江印象旅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王某安以其个人财产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具体如下:(一)、被告上风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原告出具的《担保函(流转标)》和《担保函(担保标)》中均载明:“四川鼎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资人sin_001…本公司承诺对鼎玉财富P2P网贷平台发起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本公司出具以贵方为受益人的担保函,承担担保责任。并约定如下:1、本担保函承担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二)、原告与借款人、被告柳江印象旅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形成了名称为“《鼎玉财富客户借款协议(流转标)》”和“《鼎玉财富客户借款协议(担保标)》”的电子合同中甲方均为投资人(本案原告),乙方均为借款人,丙方均为担保方(本案被告四川柳江印象旅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中均载明:“…4、丙方愿意为乙方的借款行为提供担保。…”。(三)、在鼎玉财富网站对外公示网页的“安全保障”中的“担保协议”一栏显示有《合作协议书》,《合作协议书》签订时间为2014年3月18日,载明:“甲方:四川柳江印象旅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安;…乙方:四川鼎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鼎玉财富网络借款中介平台),法定代表人:王某军;…丙方:王某安,身份证号码:511122196806114579;…”又载明:“第三条担保方式:甲方为乙方投资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贷(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具体保证合同另行签订。丙方以其个人财产为乙方的投资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贷(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另查明二,鼎玉财富网站平台标的由鼎玉财富和四川柳江印象旅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开发审核,鼎玉财富网站设立储备金账户,实行垫付机制。鼎玉财富网站对外公示网页的“安全保障”中“资金保障”一栏显示:“提供最有效的垫付储备金安全保障,垫付储备金(应有储备金=100万元+未收利息的5%)是担保公司存放在平台上的一笔风险保障金,用于当借款标的出现逾期时,当天24:00系统自动从四川鼎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储备金账户划拨款项到投资者账户,实行垫付机制。垫付储备金是保证用户资金安全的重要屏障,普通会员垫付50%的本息;VIP会员垫付100%本息。”同时查明,原告此次起诉支出律师代理费10000元。审理中,原告将诉讼请求明确为:请求判令各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息123577.98元、罚息明确为逾期利息(以123577.9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6月29日的次日起计算至本息还清止)、律师费1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上述事实,有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查询通知单、鼎玉财富网站首页、账户概况页面、实名认证页面、投标查询页面、担保函及鼎玉财富客户借款协议、公告、2015年7月8日账户概况页面、2015年7月8日资金流水页面、(2015)川成蜀证内经字第36425号公证书、工商银行2014年12月流水记录、广发银行2014年12月流水记录、民生银行2014年12月流水记录、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的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一、2015年6月19日原告的投资款项全部到期,2015年6月29日,鼎玉财富网站向原告账户划入9.27元的“利息延期支付滞纳金”后,原告在鼎玉财富网站的账户余额为123577.98元。该数据为鼎玉财富网站平台明确载明,应视为鼎玉财富网站对原告的投资进行结算后得出的原告应得金额,原告对该页面的数据金额也予以认可。因原告无法将该123577.98元从鼎玉财富网站转出提取,故原告主张123577.98元及其逾期利息(123577.9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6月29日的次日起计算至本息还清止)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二、原告与借款人、被告柳江印象旅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形成的网上借款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担保函,被告上风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根据借款协议及合作协议书,被告四川柳江印象旅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贷(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被告王某安以其个人财产为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贷(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因此被告四川柳江印象旅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成都上风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王某安应对原告投资的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三、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鼎玉财富网站平台标的是由鼎玉财富和四川柳江印象旅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开发审核,本案中四份借款协议的电子合同的前端均加盖了公司电子印章。鼎玉财富网站其对外公示网页的“安全保障”中“资金保障”也载明:“提供最有效的垫付储备金安全保障,垫付储备金(应有储备金=100万元+未收利息的5%)是担保公司存放在平台上的一笔风险保障金,用于当借款标的出现逾期时,当天24:00时系统自动从四川鼎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储备金账户划拨款项到投资者账户,实行垫付机制。垫付储备金是保证用户资金安全的重要屏障,普通会员垫付50%的本息;VIP会员垫付100%本息。”原告作为VIP客户,当其投资的款项到期而无法提现时,四川鼎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网站的运营者其应当予以给付。此外,与借款有关行为如:用户名注册、相关公司担保、帐户余额的结算均在该网站完成,“提现公告”也在其网站以其名义发布。原告出借款项也是直接与该网站对接,在该网站生成各种电子合同。以上行为鼎玉财富网站虽未明确为借贷提供担保,但其应是实质上的连带责任保证,在原告投资的款项到期而无法提现时,其应当承担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四川鼎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本院予以支持。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四、原告向法庭提交了被告王某安和被告王某军的户籍证明以证明二人系夫妻关系。被告王某安的户籍证明中家庭关系一栏为“户主”、婚姻状况为“已婚”、签发日期为“20071018”,被告王某军的户籍证明中家庭关系一栏为“妻”、婚姻状况为“已婚”、签发日期为“20080918”。但在王某安和王某军的两人各自户籍证明中并未有家庭户的成员信息,无法对应确认王某安和王某军的关系。仅以此证明被告王某安承担保证责任时,与王某军系夫妻关系证据不足。故原告要求被告王某军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六条、第九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四川鼎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成都上风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四川柳江印象旅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王某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偿还原告朱某某人民币123577.98元、逾期利息(以123577.9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6月29日的次日起计算至本息还清止)。二、由被告四川鼎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成都上风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四川柳江印象旅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王某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给付原告朱某某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0000元三、驳回原告朱某某对王某军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朱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用3771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271元,被告四川鼎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成都上风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四川柳江印象旅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王某安共同负担3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喻 军审 判 员 杨 龙人民陪审员 鲜 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易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