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1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369号原告:李某,女,农民。被告:吴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以与被告吴某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提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郭富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