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浦民初字第3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林文虎与林培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3923号原告林文虎,男,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委托代理人邱达芳,男,1950年11月7日出生,漳浦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林培锦,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文虎诉被告林培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林文虎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文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5元,撤诉减半收取为人民币87.50元,由原告林文虎负担。代理审判员庄毅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刘旺兴附注引用主要法律条文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