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申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蔡某甲与蔡某乙、蔡某丙继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蔡某甲,蔡某乙,蔡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申字第00017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蔡某甲。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蔡某乙。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蔡某丙。申请再审人蔡某甲为与被申请人蔡某乙、蔡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4)通山民初字第00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蔡某甲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原告在2014年5月才提起诉讼,超过继承法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应予以驳回。二、原审原告在诉状中称其不尽赡养义务与事实不符。三、原审中,申请人对遗嘱真实性提出异议,现要求遗嘱中的相关证人出庭。蔡某乙、蔡某丙未提交意见。本院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的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提起诉讼。因此,继承纠纷的诉讼时效起算日应当是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而不是申请人认为的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之日。二、申请人称原审原告在诉状中称其不尽赡养义务与事实不符,事实上,原审判决并未据此而剥夺申请人的相应权利。三、原审中,申请人对遗嘱真实性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也并没有要求遗嘱中的相关证人出庭。现在申请人申诉要求遗嘱中的相关证人出庭,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申请再审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再审人蔡某甲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建华审判员 陈 超审判员 司益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顾培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