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1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范玉海与李继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玉海,李继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1388号原告范玉海,男,汉族,1966年7月3日生,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寿山镇。被告李继伟,男,汉族55岁,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原告范玉海诉被告李继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玉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00元减半收取1450.00元,由原告范玉海负担。审 判 长 宋志军审 判 员 陈 敏人民陪审员 王德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丁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