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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民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与温州日通进出口有限公司、福建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温州日通进出口有限公司,福建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瑞安市普来得金属表面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敦富坊实业有限公司,XXX,杨育光,李金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100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王学津。被执行人温州日通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法定代表人:XXX。被执行人福建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东华侨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育光。被执行人瑞安市普来得金属表面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郭剑。被执行人上海敦富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郭战。被执行人XXX。被执行人杨育光。被执行人李金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苍南法院(2014)温苍商初字第00829号判决书,于2015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育光、XXX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XXX在中国农业银行瑞安飞云支行存款14658741元。二、划拨被执行人杨育光在瑞安农村商业银行飞云支行存款1465874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尔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新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