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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S1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上海视语服饰有限公司与伊地智茂德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视语服饰有限公司,伊地智茂德,上海日华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S1150号原告上海视语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伊地智茂德(IJICHISHIGENORI)。第三人上海日华时装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视语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伊地智茂德、第三人上海日华时装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视语服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伊地智茂德、第三人上海日华时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视语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高丽宏审 判 员  申 智代理审判员  李启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绵爽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