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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城行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京荣与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京荣,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宋朋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历城行初字第32号原告李京荣,男,汉族,1951年4月18日出生,住济南市历城区。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历城区。法定代表人吴承丙,区长。委托代理人刘良玉,山东嘉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宋朋文,男,汉族,1978年10月3日出生,住济南市历城区。委托代理人郑君唐,济南历下大舜君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京荣不服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颁发给宋朋文804010897号土地证,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8月5日,以合同有误,先通过民事诉讼为由,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京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京荣负担。审 判 长  王诗和审 判 员  朱贵华人民陪审员  赵 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于文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