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中法民三仲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博罗县罗阳镇展博工业制品厂与殷红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博罗县罗阳镇展博工业制品厂,殷红艳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中法民三仲字第128号申请人:博罗县罗阳镇展博工业制品厂。法定代表人:黄坤。委托代理人:黄丽南,系惠州市博罗县罗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殷红艳。申请人博罗县罗阳镇展博工业制品厂申请撤销博罗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作出的博劳人仲案字[2015]224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请求认为:仲裁认定事实不清,应当予以撤销,并诉请申请人无须向被申请人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2000元。事实理由为:(一)申请人在招被申请人进来时,被申请人有填写员工入职登记表,有填写身份证号,并提供身份证原件及相片,并在背面处有与申请人达成的招聘录用合同。(二)双方就入职时间、合同期限、职务、部门、工资、试用期、工作时限等作了约定,并形成书面证明,以招聘录用劳动合同形式约定,应视为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仲裁院认为该《招聘录用合同》无记载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劳动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实际上该《招聘录用合同》的另一面是员工入职登记表,上面由被申请人和申请人所填写的,就是上述所述的主要内容。(三)仲裁院认为双方签订《招聘录用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那属于什么?有双方的盖章和签名,有约定、事实、劳动时间、劳动报酬、职务、劳动纪律和劳动制度等等,不是一般的劳动合同,那是什么?仲裁院认定显然与事实不符。被申请人答辩认为:在我跟展博厂工作期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就无缘无故地被辞退。我认为仲裁裁决是正确的。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博劳人仲案字[2015]224号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要求本院予以撤销,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虽然以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理由要求本院予以撤销,但实际上申请人仍是认为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只是认定事实错误之前因所导致的后果,因此本案实际上需要审查的是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是否清楚、准确,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正面为《员工入职登记表》背面为《招聘录用劳动合同》的文件是否属于劳动合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否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一事实。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仲裁裁决事实认定问题不属于本院的审查范围,因此,本院认为,申请人博罗县罗阳镇展博工业制品厂申请撤销博劳人仲案字[2015]224号仲裁裁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博罗县罗阳镇展博工业制品厂请求撤销博劳人仲案字[2015]224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博罗县罗阳镇展博工业制品厂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向科审 判 员 朱莉娜代理审判员 邱炜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卢雪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