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恢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陈红艳与北京中韩时尚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红艳,北京中韩时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恢字第780号申请执行人陈红艳,女,1969年9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中韩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桥路6号院1号楼1单元1904号。法定代表人:何东平,职务经理。陈红艳与北京中韩时尚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8日作出的(2011)丰民初字第0311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被告北京中韩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红艳偿还借款人民币十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五十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北京中韩时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权利人陈红艳于2011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北京中韩时尚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4)二中民提字第1322号民事裁定,撤销(2011)丰民初字第3119号民事判决书并将案件发回本院重审。2015年2月13日本院作出(2014)丰民再初字第11736号判决书,驳回原告陈红艳的诉讼请求。由于本案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即(2011)丰民初字第3119号民事判决书被撤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丰民初字第311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秀山审 判 员 曹学昱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史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