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22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陈影与杨浩文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影,杨浩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2224-1号申请执行人陈影,女,1974年5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杨浩文,女,1975年12月19日出生。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的(2015)怀民初字第0320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杨浩文应负担鉴定费、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4805元,但被执行人杨浩文至今未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浩文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四千八百零五元,并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浩文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人民币五十元。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浩文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被执行人杨浩文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审 判 长 张春阳审 判 员 王福林代理审判员 周忠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英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