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刑附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唐某甲、唐某乙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唐某甲,唐某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 � � 事 裁 定 书(2015)安刑附民初字第96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谢俊礼,绵竹市富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徐静,绵竹市富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附带民事被告人唐某甲。委托代理人曾荣,四川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被告人唐某乙。委托代理人王明富,四川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诉附带民事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纠纷一案,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撤诉。审判员 毛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