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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民初字第02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丁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涟民初字第02156号原告丁某,居民。被告沈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丁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审判员  殷昌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薛巧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