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昌中民一终字第00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李光明与王平、湖北兴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民一终字第005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光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兴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开发区发展大道41-11号3楼。负责人赵黎明,该公司经理。上诉人王平因与被上诉人李光明、湖北兴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14)鄂伍家岗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平于2015年6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平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平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4340元,减半收取7170元,由上诉人王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车志平审判员刘俊代理审判员王明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袁昌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