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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雄民初字第0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原告翟国锋与被告崔峻岭、天津市图庆斯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国锋,崔峻岭,天津市图庆斯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雄民初字第0409号原告翟国锋,男,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委托代理人张贵侠,容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志敏,容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崔峻岭,男,198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被告天津市图庆斯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国锋与被告崔峻岭、天津市图庆斯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已和解,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国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雨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康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