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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商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赵慧芹与赵向东、山东瑞祥物流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慧芹,赵向东,山东瑞祥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商初字第201号原告:赵慧芹,女,汉族。被告:赵向东,男,汉族。被告:山东瑞祥物流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平邑县。法定代表人:杨再强,山东瑞祥物流有限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2015)沂南商初字第20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告山东瑞祥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鲁Q4EX**号、鲁Q4EX**号、鲁Q4EX**号车辆予以查封。现因原告赵慧芹以被告赵向东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解除对被告山东瑞祥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鲁Q4EX**号、鲁Q4EX**号、鲁Q4EX**号车辆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山东瑞祥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鲁Q4EX**号、鲁Q4EX**号、鲁Q4EX**号车辆的查封。审 判 长  徐以聪审 判 员  于 洋人民陪审员  胡发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晓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