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路商初字第2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军勇、王正福与王正福、刘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2149号原告:李军勇。委托代理人:XX。被告:王正福。被告:刘红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勇与被告王正福、刘红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军勇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770元,由原告李军勇负担。审 判 员 张凯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朱玲钗 百度搜索“”